[摘 要]财产保险的标准保单中常约定有“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该条款会因为具体约定内容的不同,在保险合同的不同阶段,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其中不乏争议。本文从两则“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切入,通过审视“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与保险合同射幸性之间的关系,归纳、分析该条款的效力问题,讨论该条款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付费前事故免责;射幸性;效力;法律效果
[作者简介]马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部资深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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