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受灾后,保险公司开展定损和理赔工作,是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当个别政府部门超越合同干预理赔,就使农业保险理赔乃至经营都变得尴尬起来。有的基层政府,要求无论受灾农户是否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都要赔,要求无论受灾农户是参加完全成本还是物化成本保险,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完全成本保险的金额赔,本文针对这一现象及其问题进行讨论。笔者认为,超越合同约定理赔,如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倒签单”的方式给未投保农户理赔,都是严重违反保险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会带来严重后果。农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理赔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事情,必须划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政府做政府该做的事,公司做公司该做的事,政府不能干预理赔,同时应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和尊严。当然,看似一个农业保险理赔的微观问题,反映的是农业保险制度和机制设计的缺陷,只有完善法律法规,理顺机制,农业保险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农业保险;民法典;合同;理赔
[作者简介]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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