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传统公司治理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东的地位已经从所有者向投资者、受益者转变。保险公司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经营具有社会性,与一般公司相比,保险公司股东利益应服务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金融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股东需要遵循更多强制性规定,并承担更多义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实际控制人于幕后操控公司,侵害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应当与控股股东一样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保险公司股东;股东权利;股东义务
[作者简介]王德明,法学博士,律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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