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发布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研究

简介   

   中国保险学会与教保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为鼓励支持中国高校金融保险及精算专业优秀学者的人身保险课题研究,于2010年11月设立“中国保险学会教保人身保险高校课题研究基金”。项目开展以来,相关20多所院校积极参与。目前,201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研究》是在2013年度“中国保险学会教保人身保险高校课题研究基金”支持下由北京工商大学申报并完成。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分析框架
第五节  创新之处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参考文献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一)人寿保险产品复杂性突显

  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变额年金保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1。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2。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3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现有的所得税制度无法处理现代人寿保险产品复杂性带来的公平问题。

   (二)商业人寿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没有针对性

  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使我国也融入到经济全球化中。我国商业人寿保险业在经历了多次“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循环后,终于进入了法治、规范的新阶段4。2009年10月,随着我国新《保险法》宣布实施,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确认和创建商业人寿保险关系,维护商业人寿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人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商业人寿保险法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新《保险法》宣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改革却没有什么进展。至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课税除个别扣除项的专门规定外,大多采用税法中对金融行业的通用业务规定,因此在税款征纳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问题,例如纳税主体不明确,征税客体难以界定,纳税环节也不清晰等,导致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人寿保险产品时也无法将商业人寿保险收益的所产生的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阐述和说明。而且,在可以预期的将来随着商业人寿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已存在或未来新生的商业人寿保险合同,其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才能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双方面的充分保障,才能为商业人寿保险制度实现其保障和资金运用的功能提供稳定、有序的法律平台。这就使得进一步完善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法规成为我国税制建设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商业人寿保险的快速发展,与其紧密相关的所得税制度也应该随之配套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双重征税。例如,从商业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于终止两个阶段来看,商业人寿保险合同时寿险公司将所承担的一部分税收,以保险费的形式移转转移给了投保人,即实质是由投保人承担了一部分纳税义务,而保险合同终止时受益人有可能还需履行纳税义务,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两次征收。

  此外,由于商业人寿保险天然具有避税的功能,使得一些大陆法国家对商业人寿保险产品税收监管相当困难。这是由于在商业人寿保险发达的国家都倾向于利用商业人寿保险进行避税,这是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而商业人寿保险产品多变的天然属性也使其特别容易规避税收规定。5随着我国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在可以预期的未来必然会出现利用商业人寿保险避税的现象,而目前的税收制度现状没有办法对利用商业人寿保险恶意避税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二、研究意义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业已经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之一,商业人寿保险税法的完善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状况,所以此研究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课题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为研究对象,以完善中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为研究方向。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目前并非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就商业人寿保险财产上所产生的收益征缴的所得税,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规是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涵方面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约束的是以保险人管理、处分或使用商业人寿保险财产而产生的收益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它是处理由因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所组成的。从外延方面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问题应包括纳税主体的认定、纳税客体的确定,以及采取何种税率模式、税率标准、有无税收优惠等一般所得税制度中所涵盖的许多方面。商业人寿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就是关于如何分配商业人寿保险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税收义务为核心内容,包括准确判断商业人寿保险纳税主体、避免重复征税、防范恶意避税、合理处理商业人寿保险正常运营中的税收问题为具体内容。

   1.理论意义

  (1)有助于丰富和完善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理论体系。近年来,学术界对社会保险税的研究成果已经达到了一定高度,但对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却涉及不足。本课题的研究则涉及金融学、税法学等多个领域,从制度化方面研究商业人寿保险所得课税问题,力图得出对理论研究具有拓展性意义的结论。这一交叉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商业寿险所得税前置基础理论的丰富与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有助于合理构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保险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一直沉浸于对商业人寿保险投资理财功能的发掘,仅涉足于商业人寿保险的税收优惠,尚未涉及对商业人寿保险所得课税问题的深度思考;财税研究者通常认为保险行业是个小行业,对其特殊性考虑不足,而忽略其社会管理职能,或者简单的将商业寿险归为商业行为进行所得税制设计。两者都有一定不足,笔者尝试以中立的态度和角度对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规则进行解析,分析商业人寿保险业务中的实质受益者和真实所得,从而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客体的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框架体系。

  (3)有助于完善反避税规则。防止利用商业人寿保险进行恶意避税是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方面,商业人寿保险业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了鼓励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不应对其过分限制,快速发展的商业人寿保险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另一方面,商业人寿保险具有规避所得税的“先天血统”6,需要严谨的税法制度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笔者通过对横向对比几个典型寿险发达国家的商业寿险税制,纵向对比金融行业内的银行、保险、证券业三个行业的所得税制,如果不注重行业的特殊性,那么避税将会在金融集团内部合理实现。税制不在于严苛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公平和有效,否则金融投资者和金融资本会在金融市场内从高税行业流向低税行业,一方面造成金融行业发展不平衡,另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税法则应在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中担当重要责任。

   2.实践意义

  (1)商业人寿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有利补充,在社会管理中起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合理的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对社会公益事业和增加社会福利具有促进作用。商业人寿保险在公益事业方面分为雇员福利性质的商业人寿保险与公益性质的商业人寿保险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在英美法国家税法一般均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合理的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通过减税、免税等方式,促进了商业人寿保险公益功能的发展,增加了社会的共同福利,从而使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彰显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能。

  (2)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已经获得较大的发展,但商业人寿保险业仍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主要由下列三个因素所决定。一是,虽然我国商业保险资产仅占金融资产的5% 7,相比美国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三分之一有很大的距离。中国居民

   个人财富一直处于增加态势,个人财富的增加势必会有财富保值增值的有效需求。二是,当个人财产亮达到一定程度时,对财产的需求倾向也会发生质的改变,即从消费性需求转向投资性需求。三是,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将财产转化成寿险产品,由寿险公司管理的情况必将越来越普遍。商业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必然带来相应的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的增长,从而带来所得税的增长,这使得制定合理的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对完善整体所得税制、避免总体税收的流失、保护商业人寿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注释:

1.在中国,通常将有固定保证利率,无其他额外的不确定收益的寿险产品称为传统寿险产品,1999年以后的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寿险产品称为新型寿险产品。

2.根据不同时期中国寿险产品的特点,可将中国寿险产品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传统寿险产品为主(1982-1999年),这一阶段期间,中国寿险产品主要为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终身保险和年金保险。第二阶段以新型寿险产品为主(1999至今)。促成这一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大幅下调,传统寿险的预定利率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利率风险,同时国民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为适应新形势,1999年以后,各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投资连结险、分红险和万能险等一系列寿险新型产品,这些产品在传统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了投资功能,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利差损风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了寿险业务发展。从2008年开始新型寿险产品占中国寿险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就已超过85%,在中国新型寿险产品中,分红险为第一大新型寿险产品,占中国寿险总保费收入的57.06%。万能险为发展最快的新型寿险产品,其所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21.79%;投连险的比重大约为6.38%。

3.人寿保险产品的“三差”指:死差、费差和利差。

4.刘萍:《中国商业人寿保险业:困境、出路与发展》,《经济师》2005年第2期第25页。

5.Wei NING:《Research on Exemption from Income Tax of Auto TPL Compulsory Insurance》,2011 China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第270页。

6.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商业人寿保险—商业人寿保险观念的扩张与中国商业人寿保险法的机遇挑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7.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