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发布

宁波市社会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可行性报告

作者:课题组

引言

一、社会保险的界定

社会保险,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一般是指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一般是指社会保障,是为了保障民主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法律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有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物质援助、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诸多领域。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本报告界定的社会保险,是广义的社会保险,并以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为主要分析内容。

二、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保险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一种制度安排,也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变化。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强调国家——单位——个人利益高度一致的原则下,由国家扮演着社会保险制度的确定者、保证者的角色,再由国家(通过政府)和单位共同扮演着社会保险的供给者与实施者的角色,国家与单位相互依存,承担共同责任;而社会成员则被分割在各个单位(在城市是各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农村则是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或小队等集体组织),并与所在单位构成不可分割的关系,无偿地享受着相关社会保障待遇,从而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发展即是针对这种传统社会保险制度而进行的制度变革与创新,它在改革实践中日益明显地体现出一种国家——社会保障制模式的特点。在国家——单位——个人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条件下,虽然国家仍然主导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但构成中国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政府、企业、社团与个人等)却必须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责任,国家通过立法凝聚全民共识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后通过社会化方式来加以实施,社会保障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系统。因此,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变迁的路径,即是由国家——单位保障制走向国家——社会保障制。

三、社会保险取得的成就和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平稳,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0161117日,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在其第32届全球大会期间,将“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2014——2016)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表彰中国近年来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工作中取得的卓越成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颁奖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着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一是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上世纪80年代,我们从改革和创建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起步,逐步建立了覆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覆盖职业人群的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我们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法制化发展新阶段。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社会保障项目日趋完备,统筹城乡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二是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中国已经建立起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从城镇扩大到乡村,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就业群体扩大到非就业群体。目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8.7亿人,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超过13亿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16亿人、1.78亿人、1.82亿人。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中国政府组织实施了“全民参保计划”,力争到2020年各项保险法定人群基本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

三是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在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的前提下,我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从2005年起,连续12年大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同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都随经济增长有了相应提高。

四是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中国政府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电子社保应用,优化、简化经办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公共服务链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便捷可及、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为人人享有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同时,尹蔚民部长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仍然很多。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发展方式转变,结构深度调整,对社会保障的筹资增长将带来深远影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6%,这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中长期平衡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劳动者在城乡、产业、地域之间流动日益频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面临重大考验。同时,国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意识逐步增强,对公平享有社会保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方便快捷获得服务有了更高更多的期盼。

四、社会保险经办

传统上,社会保险一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社会保险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在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一些地区将部分社会保险项目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逐步探索了社保商办的经办模式。“社保商办”即社会保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是指政府把自己在社会保障项目中承担的法定管理权利(权力),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合同或协议内容,对社保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例如,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等。

尽管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保险项目,但“社保商办”并不改变社会保险的公共政策属性。首先,商业保险机构是在《社会保险法》的统领之下,与国家社保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遵循《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商业保险机构因承担社会保障服务而改变了其纯粹商业行为的盈利性质。其次,社会保险项目的实质内涵没有变化,服务水平和保障范围层面有了进一步的提升。社会保险还是那个保险,只不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而改变了经办主体,所承办事物的属性决定了管理服务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广泛参与各类社会保障经办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2015年底,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人口达到9.2亿,报销比例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345万大病患者直接受益,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2015年,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327个县市参与经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服务人数达8547万,受托管理资金80.3亿元,保险成为保障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

根据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不同,社保商办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完全承担风险模式,由保险公司根据国家的制度框架设计社会保险产品,设定盈利率上限,地方政府从社保基金中拿出一部分向保险公司购买产品,保险公司完全自负盈亏。二是不承担风险模式,由地方政府制定保障政策,委托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收取经办管理费,不承担社保基金的盈亏风险。三是承担部分风险模式,由地方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保障政策,建立动态风险调节机制,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承办社保项目,盈利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返还给社保基金,非政策性因素导致的亏损由保险公司承担,政策性亏损在一定比例内由社保基金承担,超过一定比例由保险机构和社保基金共同来承担。

比较而言,社会保险的经办,既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也可以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来实现。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市场机制的效率往往高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一定要让其能够有发挥的空间与条件,政府则集中精力进行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和行政监管等工作。这样,可以使得公共产品“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运行机制具有可持续,从而保证公共目标的长期稳定实现。在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背景下,总结国内外“社保商办”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宁波“社保商办”的实施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目录

引言

一、社会保险的界定

二、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三、社会保险取得的成就和不足

四、社会保险经办

第一章  社保委托商保经办的必要性

一、服务对象快速增长与人员编制经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人口异地流动与行政管辖权限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社保商办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四、社保商办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五、管办分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六、社保商办是党和国家政策的倡导方向

第二章  社保委托商保经办的理论基础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三、民营化理论

第三章  社保委托商保经办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社会保险委托商保经办的经验

二、德国社会保险委托商保经办的经验

三、日本社会保险委托商保经办的经验

四、社保委托商保经办的国际经验总结与启示

(一)社保经办模式普遍经历由政府主导向引入商业经办的转型

(二)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变化是社保经办模式演变的内在根源

(三)商业保险机构的效率、风控和投资优势是发达国家引入社保商办的直接原因

(四)社保商业经办的具体模式取决于多种因素

(五)对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启示

第四章  社保委托商保经办的国内实践

一、现有社会保险项目的实践探索

(一)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三)工伤保险

二、社会保障项目的实践探索

第五章  宁波市社保委托商保经办的背景

一、宁波市保险业发展概况

二、宁波市商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的初步探索

(一)现有社会保险项目

(二)现有社会保障项目

(三)社会保障体系

三、宁波市社保商办取得的成效

(一)实现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社会反响较好,提高了参保(合)群众的满意度

(三)加强了保险业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        

(四)加强了风险管控

(五)降低了管理和运作成本

四、宁波市社保商办面临的问题

(一)有关部门的认识问题

(二)统筹层次过低的问题

(三)保险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四)创新项目碎片化的问题

五、全面推进“社保商办”

第六章  宁波市推动社保商办更好发展的可行性方案

一、认识和组织保障

(一)凝聚共识,统一思想

(二)成立市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

(三)加大宣传力度

二、明确“社保商办”的内容

三、社保商办的实施路径

(一)分期分批推进创新项目

(二)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

(三)加强业务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四、社保商办的具体安排

(一)已有项目的升级优化

(二)创新项目的方案设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