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课题-6 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课题编号:ISCKT2021-N-1-06 课题单位:上海银保监局 课题成员:王鑫泽 刘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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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各国的认识不尽相同。本文在金融监管框架和改进趋势中提炼出财险产品监管要旨,并通过中外有关监管政策、方法的全面比较,进一步厘清财险产品监管的目标,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优化财险产品监管制度的建议,以及应用科技提高财险产品监管效能的一些理念和方法。

在理论层面,本文归纳了财险产品监管的经济逻辑,提出一个新的视角,认为在“产品—行为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两分法之上,财险产品是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重要结合点:审慎监管可以结合产品监管来提高前瞻识别风险的能力;对于特别重要的财险产品,以及具有信用风险特征的财险产品,监管需要承担维护机构稳健和系统稳定的审慎目标;财险产品贯穿保险监管三支柱体系,有效的产品监管必须深入到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层面。因此,财险产品监管从产品维度建立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互补关系,形成“产品—机构—市场”的一体化监管。财险产品监管应当兼顾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

在实践层面,本文介绍了主要国家(地区)财险产品监管体系:一是前置式监管,以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二是无前置式监管,以欧洲、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为代表。产品监管是否前置,即监管范围与边界的选择,反映了一个经济体中财险业的综合风险水平,以及监管当局管理风险的理念。本文从各国模式中提炼出一些共识: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都需要加强产品风险识别与干预能力;财险产品监管承载着经济竞争力与行业竞争力的宏观目标,是宏观经济发展和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同时从各国具体措施中提炼出一些良好做法:对不同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可以对易受伤害群体提供更有力的保护,采取高效透明的监管方式,应用科技手段提升效率,实行费率监管,强调产品信息简单透明,强化内部产品治理。国际上对前置式监管的必要性有一定争议,但监管科技可以弱化对监管者能力和信息不对称的质疑。当产品监管部分替代内部治理和市场选择时,科技可以提高替代效能。监管科技投入将极大地影响产品监管的收入成本函数,也将会对监管理念和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全面回顾了最近20多年来国内财险产品监管制度变迁历程,填补了保险监管史料空白,这部分内容未见于目前文献。我国财险产品监管制度伴随行业发展和监管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释放市场活力并重,形成了“前置式、分层式、分类式” 监管框架。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监管核心理念和目标基本一致,但方式上有所差异,这与我国财险市场发展水平有关。对17家财险公司的调研和监管实践显示,国内市场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定价问题说明偿付能力约束不够,二是条款及行为问题说明公司治理及内控约束不力,三是社会认知问题说明市场约束不成熟。前置式监管体系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产品全流程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定价监管还达不到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目标,产品监管的效用和产品监管的一致性有待提高。

根据我国财险业发展程度和监管体系特点,结合国际经验判断,我国财险产品监管边界设置总体合理,监管效果总体较好,未来需要在延续当前监管框架的基础上,持续优化监管制度和措施。财险产品监管制度方面:一是健全产品全流程监管,构建“高效、透明、负责、公平”的财险产品行为监管体系。优化分类监管,探索自动备案方式;借鉴国际经验,增加产品介绍文件,优化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挂钩,加强产品治理监管。二是加强财险公司审慎监管。通过精算能力评估将产品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挂钩;在非现场监管中形成产品和商业模式分析模式,健全审慎性干预措施,通过产品监管督促机构重视偿付能力约束。三是鼓励和保护财险产品创新。对服务国家重点战略领域的保险产品优先试点自动备案;增加宏观影响因素分析,在产品前置监管环节增加绿色金融和ESG等方面的备案要件;建立创新产品保护机制。监管科技应用方面,建立科技驱动式产品监管机制,以科技应用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理性”,降低替代市场选择和内部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和竞争效率损失,更好地匹配和支撑监管目标。首先,建设财险产品数字化基础设施,打造产品管理系统,构建标准化数据库,搭建创新产品管理平台,产品管理系统主要信息向公众开放。其次,应用RPA、NLP、区块链等监管科技,提高财险产品监管效能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