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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闲:灾害的分类与保险公司的特殊视角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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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害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从人类起源将灾害定位在人类未能抵御自然力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比如自然风暴、瘟疫)到人类族群为了生存而爆发的各种战争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破坏;从工业革命以来技术所带来的生产力提高继而引发的各种经济危机,到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撞击美国纽约世贸中心和华盛顿五角大楼事件后,人们将恐怖事件描述为极端事件。灾害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三维立体空间下灾害的分类

  如同人类社会的发展,灾害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事件。因此有必要将灾害放在一个立体三维的空间里进行定位,既考虑灾害的时间延续性,又需要审视灾害本身的风险属性,同时,还要进一步考量灾害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各种损失。因此,我们可以在三维的立体空间下,这样对灾害分类进行标注:横截面代表灾害的时间延续性,纵截面代表灾害本身的风险属性,而切面便代表了灾害所带来的各种损失。

  从时间的延续性看,灾害可以划分为长期性灾害与短期性灾害。长期性灾害是指时间延续性超过一年的灾害,这类灾害或者潜伏期比较长,或者灾害发生时间跨度比较广。短期性灾害是指时间延续性比较短的灾害,这种灾害往往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其爆发强度大,风险控制所要求的技术程度也比较高。

  与时间延续性这一三维空间的横截面相交的,是纵截面关于灾害本身的风险属性。在这个纵截面上,可以将风险划分为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社会与政治风险和纯财务风险。自然风险是最为传统意义上的灾害,包括我们耳闻能详的台风、地震、泥石流和海啸等各种因为自然规律所引发的大规模灾害;技术性风险包含了工程设备、环境责任、基础设施的内生风险、水陆空交通事故等各种风险;社会与政治风险是指由于社会动荡或者政局不稳定所可能遭致的各种风险;而纯财务风险是指类似于刚刚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或者是诸如经济实体出现偿付能力风险、会计丑闻等财务风险。

  灾害之所以被称为灾害,关键在于灾害的风险属性将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是重大的损失或者对人类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审视灾害的分类还在于关注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分类,通常可以将这一分类放置于三维空间的切面上,因为它同时关联着时间延续性和风险属性。对损失源的重视是灾害风险管理的核心所在,也是减少灾害损失和降低灾害对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负面影响必须首先直面的问题。在这个切面上,各种损失可以分类为环境损失、人身伤害与生命安全损失、物质财产损失和财务损失。

  这样,一个三维的立体空间下便有了不同组合分类的灾害:意外事件下所发生的短期的环境污染、土壤或水资源的长期性污染;短期的极端气候变化、长期趋势下全球变暖;短期的技术性风险(比如交通事故)、潜伏期长的技术风险(比如石棉有毒侵权行为);类似于“9·11”恐怖事件的短期政治风险、国家立法下可能造成投保人利益受损的长期制度性风险等。

  值得关注的是,各种灾害的组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灾害之间可以相互流动、相互转换。比如二战时期美国在日本广岛上所投放的核弹不仅在当时造成巨大的伤亡,核爆炸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体健康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却是长期性;一个工厂的火灾损失可能是因为操作失误所导致的,也有可能是人为的破坏或者恐怖事件所引起的。同理,对于一些小范围的灾害(比如疫情),如果没有及时加以控制和预防的话,也可能因为扩散而变成大规模的灾难事件。

  保险公司关注灾害的独特视角

  在保险行业里,灾害并不是一个用来关注的单位,而更多是一个关注的框架。简而言之,保险公司不仅仅把灾害看作是一个观察的客体,更把灾害看作是一种观察的概念或者框架,用于衡量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赔损事件,同时,又根据保险行业自身经营的特点来度量和重新定义灾害。下面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更加了解保险公司关注灾害的独特视角。

  假设在戈壁或者沙漠上发生了一场强度极大的地震,所幸由于戈壁或者沙漠上荒无人烟,因此地震本身没有造成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对于地理学家或者是研究自然灾害的学者而言,这类事件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灾害或者极端事件;相同的例子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却不被认为是灾害,因为地震的发生并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此类灾害也不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

  对灾害这一概念内涵理解的不同,会造成我们对灾害界定上的偏差。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其他的例子,比如上文所提及的地理学家、研究自然灾害的学者或者是保险公司都认为并不构成灾害的事件,在普通民众的眼里却是后果十分严重的灾害。类似的例子是1985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发生了Nevado del Ruiz火山爆发,尽管根据地质学家的火山爆发指数并不严重,但是由于爆发地点的特殊性,该火山的爆发造成了一个3万人口的城镇在顷刻之间被火山摧毁。这一事件并没有引发保险公司巨大的赔损,但是由于其性质的严重性,广大民众会自发地将这一被地质学家和保险业界认为不严重的事件称之为灾害。

  并不是所有造成了损失的事件都是保险公司视角下的灾害。灾害本身的损失与保险公司的赔损之间尽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损失的发生与保险公司的赔损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保险赔损发生的首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存在,其次还要求保险合同中对投保风险并不进行除外或者排他设计,另外,还要求保险合同下保险公司对保险赔付承担着充足而必要的保险责任。可见,并不是所有大的灾害损失都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个类型的灾害比较多,比如我们举国悲恸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灾害等,这些灾害给我们同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着他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灾害所发生的损失,却仅有相当微小的一部分被转嫁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灾害损失的转移机制中承担着微乎其微的社会作用,其日常运营受此类巨型灾害的影响也相当微小。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视角下,此类灾害也并不一定是值得关注的灾害。

  以上的探讨至少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身边的两个保险学现象:首先,许多保险公司都会发布各种灾害事件的排名,如果这些排名是根据保险赔付进行排列的话,很多排名可能和实际灾害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极有可能给公众造成误解。根据上文关于保险公司对灾害关注视角的探讨,保险公司对灾害排名的关注点不同于其他行业。尽管如此,由于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赔偿机制和灾后重建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对灾害的排名可以更好地帮助社会公众理解灾害,分析灾害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和研究灾害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另外一个保险学现象是,保险公司对“灾害”这一术语在使用上相当谨慎。在保险合同的措辞中,我们很少看到保险公司直接使用灾害这一用语,而是将“事件”、“赔损事件”、“累计事件”或者“系列损失”等术语运用于保险合同中对承保合同客体的描述、保险除外条款的说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赔付的抵扣额和被保险人自留额等的相关表述中,用以替代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灾害。这一现象在再保险业务的运用更加显著,许多再保险合同都针对所谓的事件、赔损事件、累积事件或者系列损失来规范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日常生活所指的灾害可以被理解成为是各种事件或者系列损失的总和。